广东省其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志南):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俏丽与你单位广东省其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4]96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7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上班工资33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7月3日产假、哺乳期工资差额31321.72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951.61元;
五、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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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